建議建立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救助機制
近年來頻發的未成年人校園傷害事件給受害者家庭以及社會帶來難以承受的痛苦。校園傷害事件歸結起來主要有兩大類型:一是未成年人在校內受到來自校外因素的傷害;二是未成年人在校內相互之間造成傷害。傷害事件的侵權人來自以下8種類型:1、校外侵權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或10歲以上未成年人);2、校外侵權人屬故意犯罪;3、校內侵權人及被侵權人均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歲以內)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18歲);4、校內侵權人屬成年人(教師或員工);5、侵權人個人或家庭、監護人無主要經濟承責能力;6、受害人家庭或監護人客觀上無法負擔未成年人的救治及將來的生活、教育費用;7、意外事件;8、學校本身在事件中無明顯的管理失職或主觀過錯。以上幾種情況法律上往往不能達成最終的實質性的救助效果,而被傷害的未成年人不得不在之后漫長的歲月中獨自承受痛苦和磨難。
作為未成年公民的人身權利,受害人應該獲得法律范疇之外的救濟和幫助。因此,希望政府關注校園校園傷害事件中的受害者。建議:
以政府為主導,由民政部門、學校、保險機構、學生家長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共同建立校園傷害救助機制或保險機制,使校園傷害事件中的未成年人能夠得到相當于交通事故中對第三者保險賠付層級的經濟救助。
當其中受害一方的家庭條件無法完成自力救濟而實施傷害一方的個人或家庭的經濟條件也無法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的事件中,對受傷害的未成年人給予充分的醫療、康復和基本生活的經濟救助,從而達到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切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