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盡快重新構建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犯罪防范治理體系的建議
2016年1月18日,廣州市番禺區11歲女孩陳某在上學途中被19歲的嫌犯韋某奸殺,令人扼腕嘆息。犯罪嫌疑人韋某在13歲時曾掐死同村四歲男孩,卻因未滿14歲而未受刑事處罰,一年后韋某再次因捅傷六歲女童并準備把她淹死而被抓獲,并判刑六年,2015年11月剛提前釋放,兩個月后便犯下如此惡行。更讓人震驚的是,經記者深入調查,在韋某所在村莊,可能還有多名兒童的死亡跟韋某有關。而不久之前的2015年11月,湖南邵東縣三少年因網癮殺害了無怨無仇的優秀鄉村教師李桂云,促使他們決定實施犯罪的原因竟是“我們還沒滿14歲,就算打死人了,也不用坐牢”。
近年來,我國青少年犯罪總數已經占到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14-16的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總數的2/3,14周歲以下的犯罪案例明顯增多,同時中小學生校園暴力行為愈演愈烈。部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段之殘忍、犯罪后果之嚴重一點都不亞于成年人的犯罪,而由于我國目前對于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范治理,存在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偏高、未成年人罪犯收容教養法律法規嚴重滯后、不良行為矯正制度和設施不健全、校園法制教育匱乏等諸多問題,造成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在實施違法犯罪后得不到及時矯正,繼續滑向惡性犯罪的深淵,給社會、家庭和個人都帶來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
一、存在問題
1.我國刑法設定年滿14周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已不適應社會的發展,亟待調整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重大罪行的才應負刑事責任。這個刑事責任年齡的制度從我國1979年第一部刑法實施以來三十多年沒有改變。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物質文化生活的豐富,青少年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方面,都遠比三十多年前成熟的更快。據研究資料顯示,我國青少年的生理發育比二十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心智成熟程度也明顯提高。再加上互聯網信息時代的來臨,青少年接觸涉“黃賭毒”和暴力犯罪信息的機會明顯大增,甚至對于“不滿14周歲殺人不用負責”這樣的信息也輕易接受并深入腦海。從國外立法來看,不少國家把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已滿13周歲(如法國)或12周歲(如印度、加拿大、希臘、荷蘭、丹麥、匈牙利等國,美國的阿肯色州、伊利諾州、佐治亞州等),甚至還有規定為已滿9周歲的(如墨西哥)。
可見,無論是從社會的發展變化以及國外的立法經驗來看,都有必要降低現行的刑事責任年齡,以應對不斷增加的低齡暴力犯罪行為。
2.針對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后的收容教養缺乏配套措施,亟需完善
我國《刑法》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段闯赡耆吮Wo法》第39條也規定:“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倍鴮τ谑裁词恰氨匾獣r由政府收容教養”,法律法規并沒有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28條規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倍鴮τ谀切┓赶聡乐刈镄械奈闯赡耆藖碚f,大多數情況下可能本身家庭教育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再由家長負責管教,效果可想而知,番禺奸殺案中的韋某很可能是基于由“家長負責管教”的處理放了出來,結果繼續作惡。
另外,即使是由政府收容教養,在實踐中,執行收容教養的場所各地差異很大。有的地方將收容教養人員送進工讀學校進行教育,有的則是在少年犯管教所,還有的則是在勞動教養場所,實踐中,受條件限制,將少年收容教養人員與未成年犯人或成年勞動教養人員混合關押的情況較為常見,這不僅導致在管理方法和教育方式上難以區別對待,而且容易使少年收教人員沾染某些未成年犯人甚至成年勞教人員的惡習,達不到矯正的目的。
3.現行不良行為矯正制度和設施的建設完全無法適應現實的需要,亟需加強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對于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指多次出現盜竊、吸毒、斗毆等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在目前情況下,即使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由于大都是獨生子女,絕大多數情況下也還是由家庭教育為主,而如前所述,存在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由于父母在外打工、單親家庭等原因造成,完全指望家庭教育根本無法達到矯正的作用。
另外,根據1987《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團中央關于辦好工讀學校幾點意見的通知》的規定,工讀學校是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中學生進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讀學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種特殊形式。但現行工讀學?;局挥写蟮某鞘性O立,以廣州為例,一千多萬人口的特大城市,也只有一所工讀學校——廣州市新穗學校,僅僅6個班120個學位,且設施非常落后。我們要意識到,多辦一所工讀學校,就可能少建一座監獄,工讀學校的設立和制度重構對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有著全新的意義,應予重視。
4.中學校園法制教育匱乏成為常態,中學生普遍法律意識談薄
在應試教育的指揮棒下,絕大部分的學校都把精力和力量放在學習考試上面,無論是教育主管部門還是學校,都沒有對法制教育予以充分重視,設立“法制副校長”、開設法制課程也大多流于形式,甚至在校園暴力嚴重的情況下,也采取寬容仍至縱容的心態,完全沒有意識到部分校園暴力行為已經違法甚至構成犯罪。去年轟動一時的洛杉磯地區“中國留美學生綁架案”,翟某等12名留學生因爭風吃醋對另一名中國留學生劉某進行了長達7個小時的毆打,被控涉嫌綁架罪、嚴重人身傷害、攻擊罪等六項重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這個案件是我國校園法制教育匱乏、學生法律意識談薄的一個縮影,值得認真反思。
二、建議
1.適當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以刑罰手段懲處低齡嚴重暴力犯罪
鑒于現在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而青少年惡性暴力犯罪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建議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適當降低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從14周歲降至13周歲或12周歲,以加大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威懾,減少對社會的危害。由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只是在涉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重大罪行時才予以刑罰,因此不會對現行制度造成大的沖突。
2.完善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后的收容教養的配套法規
由于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在什么情況下由政府收容教養,導致實踐中無法可依,公安部《關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圍的通知》頒布于1982年,距今已今三十多年,且也沒有解決前述問題。建議盡快出臺關于政府收容教養方面的法規,明確收容教養的范圍、程序、場所、內容等一系列問題,從制度上保障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進行矯正、幫扶、教育目的的實現。
3.加快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矯正制度和設施的建設
對于尚未構成犯罪但長期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青少年,現在的制度基本上依賴于家庭的管教,而社會和教育部門都處于無所作為的狀況,但一旦未能及時挽救,受傷害的除了家庭之外,學校和社會都會成為受害者,因此有必要重新構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正制度,具體包括:(1)加大家長對于未成年子女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正責任和義務,未履行職責造成他人損失的,可以在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兩方面承擔責任;(2)加大學校和教育部門的權利和責任,例如學校和教育部門發現學生存在嚴重不良行為這類行為的時候,有權利通過法定程序對學生采取相應措施,比如移送工讀學校進行限期矯正,行為矯正后再回歸原來學校等;(3)對工讀學校重新定位和規劃,在新時期賦予其全新的職能,就是知識教育+行為矯正+心理輔導,要配置與人口基數相適應的、城鄉全覆蓋、設施設備先進、管理理念科學的新時期工讀學校,而不是過去在電影《少年犯》中那種只有犯罪的人才去就讀的監牢。
4.加強中學校園法制教育、增強學生法律意識
建議在中學增設法律課,通過組織學生旁聽法院庭審和模擬法庭活動、舉辦日常法律知識競賽、進行校園法制宣傳等一系列活動,加強中小學生的法律意識。依法治國必須從學生抓起,少年智則國智,少年強則國強、少年知法度則國民知法度、少年遵法紀則國民遵法紀。很難想像一個人在青年時期漠視法律,在成年后會對國法有所敬畏。多少國家學校和家庭辛苦培養的人才,在知識上是專家,在法律上是法盲。加強中學校園法制教育、增強學生法律意識,真的是刻不容緩!
【執筆人:劉繼承,民進廣州市委參政議政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首屆廣東維權十大杰出律師、首屆廣州市優秀青年律師、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華南師范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全國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廣東律協勞動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廣東省雇主工作聯席會議副主任、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