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岸呼吁雷洋事件背后的法律認知盲點亟待掃除
近日,人大碩士雷洋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雷洋涉嫌違法,在接受警方調查時做出了不配合執法的行為,被警方現場認定為暴力抗法。警方在對雷洋實施強制執法過程中,雙方發生沖突并最終導致雷洋意外身亡的小概率事件,截至當前已成為今年國內公眾點擊量最多、持續時間最長、最高主流媒體新華社連續發布評論最頻密的輿論爆點。
近年來暴力抗法斃命案在國內外不斷重演,引起全球輿論高度關注:2014年8月9日美國密蘇里州弗格森黑人青年邁克爾·布朗暴力抗法被白人警官達倫·威爾遜開槍打死事件,引發了美國越戰后持續時間最長的城市騷亂和種族對立情緒;2015年5月2日我國黑龍江省慶安縣中年農民徐純合暴力抗法被斃,舉國嘩然;而接受過教育的雷洋竟然也因暴力抗法身亡,令人痛心和深思。這些素為“良民”的普通公民的抗法死亡,尤其是在暴力對抗以保護“良民”為己任的警方執法過程中死亡,警民雙方一定都存在認知盲點。我們必須力透表象找到“良民”暴力抗法行為的內核,認清楚“良民”暴力抗法的法治盲點客觀存在于執法雙方,才能對癥下藥,掃除國民意識上的法治盲點,不讓雷洋的悲劇重演。
一、如何配合執法是民眾法律認知的盲點
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大眾關于法律知識和相關信息的獲取能力有了質的飛躍,但是對于警察是擁有暴力的國家機器、絕對不能采取暴力對抗警方執法等法律常識,缺乏足夠的認識。一旦突然置身其間,往往緊張失措,甚至過激反應。被執法者沒有保持被執法時的正確姿勢,將自己和執法者同時置入危險的境地,許多悲劇正是由此而起。民眾被執法時該如何配合執法,如何保持正確的姿勢,是民眾法治觀念的盲點。
二、執法者在現場執法中存在固有認知盲點
從昌平警方公布的案發過程中,我們可以得出警方在整個過程中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盤查規范》、《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三個層面的法律規定進行了執法行為,即盤查、口頭傳喚和刑事拘留。這次執法行動采取了跨地區便衣設伏的手段,這就令現場執法的局面非常復雜,尤其是執法相對人情緒激動、大量群眾圍觀、警力準備不足、距離設伏目標涉淫窩點很近(約70米)的情況下,要清醒地判斷嫌疑人的過激行為究竟是正常的自我保護,還是實施妨礙公務的行為,難度之大非同一般。而不同層面法律之間的銜接存在具體實施上的固有盲點和模糊地帶,網絡上許多所謂法律界人士拿著電子放大鏡做外科手術式的解剖分析,得出現場執法者執法不當的結論,顯然是無視法律條文與具體執法之間的盲點,是坐而論道對執法者的過苛要求。筆者作為長年現場執法的從業人員,必須指出,無論是國內國外,現場執法者才是時刻面臨危險的一方,是現場執法者的流血犧牲才鑄就了民眾的一方安全。
三、掃除法律認知盲點的建議
1、進一步普及公民義務守法的觀念
隨著國家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我國公民權利意識大大增強,但義務觀念卻相對滯后,導致了一些人走入誤區,一旦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就置法律于不顧,不惜采取暴力手段去"維護"。而暴力抗法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蔑視和挑釁,具有較大的社會負面效應。暴力抗法會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使人民群眾失去安全感,又會在一定程度上挫傷執法人員的士氣,減損執法的效果并進而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必須普及公民配合執法的義務,同時讓公眾在雷洋案的悲劇中,意識到警方是擁有暴力的國家機器,不配合警方執法將危及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這一點,在任何法制國家都是同樣的。
2、提高執法隊伍的能力建設
針對一般性的治安處罰執法工作,必須要求執法隊伍以人為本,文明辦案。毋庸諱言,我國執法隊伍的成員結構和執法能力的良莠不齊,不可能在短期內發生的變化,這就需要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文明建設、時刻強調為民服務的執法意識。
當然,針對嚴重違反行為,執法人員必須在保障無辜群眾以及自身安全和正當權益的的前提下,毫不留情地堅決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捍衛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若懶政怕事怕死,必會失去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
3、完善健全法制建設
法律的生命在執行。好的法律首要必須是可執行的法律。同一案情隨著發展必然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就要求在執法實踐中及時發現法律法規之間的盲區和可執行性,并提交立法部門針對性完善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將“死法(法律)做活”,保持法律的生命力;將“活法(法律)定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