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玉榮建議切實加強民辦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訓練機構監管
民進會員、廣州市花都區民政局職員黃玉榮指出:根據《2014年廣東省殘疾人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4年度全省新診斷0-6歲殘疾兒童達3786人。實踐證明,對于殘疾兒童的康復治療,6歲之前是最佳時機。隨著社會上對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訓練機構需求的日益增加,在公辦機構數量不足的情況下,民辦機構得以快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需求與服務供給的矛盾。但一些民辦機構良莠不齊,過分追求經濟利益,師資素質低下等問題不斷顯現。近期,4歲自閉癥兒童嘉嘉在廣州一家民辦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訓練機構接受康復的過程中不幸身亡的事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然而類似的事件并非孤例,2012年4歲患有語言障礙的女童瑤瑤,在我市一家民辦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訓練機構接受康復訓練期間,被該康復中心的女老師甩摔致重傷昏迷。兩個悲劇的產生并非偶然,由此而折射出的問題很多,但關鍵問題還是政府監管不到位。
民辦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訓練機構監管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多頭登記、多頭管理問題。目前民辦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訓練機構主要有兩種法人登記注冊方式,一種是在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非營利性機構),另一種是在工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營利性機構)。同時在從業許可上,民辦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訓練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幾種: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衛生部門審批)、托幼兒園所的辦園資質(教育部門審批)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準證書(民政部門審批),還有個別機構不辦理從業許可,以健康信息咨詢的名義從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由于在到底采取何種從業許可和法人登記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也無硬性要求,這不僅帶來行政管理上的混亂,而且容易出現沒有進行任何從業許可和法人登記的“三無機構”。這種多頭管理模式往往造成無人管理的局面,在日常的監督管理中,相關職能部門通常采取“民不舉、官不究”的方式,只要不出現重大事故,即便一個機構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只要沒有人舉報,也就不會查處。
二是商事登記的后續監管問題。由于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采取的前置審批模式,即先取得從業許可再辦理法人登記,雖然究竟是由衛生部門、教育部門還是民政部門審批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其監管主體還是比較明確的。然而企業法人登記采取的是商事登記的“先照后證”寬準入模式,由于沒有明確從業許可的審批部門,對辦理從業許可也無硬性要求,必然導致其后續的監管責任成了無主之地。
三是行業監管不到位問題。我省從2008年起就開展了殘疾兒童康復機構達標驗收工作,省殘聯也出臺了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建設規范、評審方案及其評審標準,但由于殘聯部門屬于群團性質部門,沒有審批職能和執法權限,這些規范和評審標準僅限于殘聯系統內部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承接購買康復服務的民辦機構,對社會上其他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訓練機構難以進行要求和監管。
公辦機構少,學位吃緊,民辦機構魚龍混雜,難以辨別,再加上沒有明確的部門監管,給了不法機構可乘之機。民辦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訓練機構不能一直處于監管盲區,必須盡快明確主管部門,加強監管,通過設定行業準入標準來規范和促進其良性發展。為此,黃玉榮建議:
一、依法管理,明確責任。盡快制定出臺民辦康復服務訓練機構管理辦法,實行分類管理,厘清不同民辦康復服務訓練機構從業許可的歸屬,明確衛生、教育、民政、工商、殘聯和屬地政府的責任,落實民辦康復服務訓練機構的審批程序及準入標準。
二、信息共享,協同聯動。構建民辦康復服務訓練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工商部門及時將通過商事登記注冊的機構信息和變更情況抄告衛生、教育、民政、殘聯和屬地政府,民政部門對通過民辦非企業登記注冊的機構信息和年檢、變更情況及時抄告衛生、教育、殘聯和屬地政府,屬地政府在日常巡查中發現涉嫌非法經營的民辦康復服務訓練機構,及時將情況反饋給衛生、教育、民政、殘聯和工商部門。同時建立由各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民辦康復服務訓練機構的統一協調監管。
三、行業認證,扶優汰劣。由殘聯部門牽頭建立統一行業管委會,開展行業認證,設立準入門檻,對所有民辦康復服務訓練機構的軟、硬件條件提出從業資格要求,并建立服務標準和服務質量標價體系,每年開展服務質量評估。同時對通過行業認證或取得更高等級認證的機構在運營經費、專業設備購置和場地維修改造等方面給予補助,對達不到行業標準或經服務質量評估不合格的機構,予以降級直至取消行業資格。
四、信息公開,社會監督。由殘聯部門建立民辦康復服務訓練機構信息網上查詢系統,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全市所有取得行業認證并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信息、服務內容、認證等級、從業人員資質以及變更情況。設立統一監督投訴熱線,及時將每年服務質量評估情況進行公開,并加大對誠信優質、信譽良好的民辦機構的宣傳力度,接受社會監督,引導家屬選擇有資質、有信譽和服務規范的民辦機構,切實保護康復對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