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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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民進企業界會員聯誼會章程發布時間:2011-02-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由民進廣東省企業界會員以及其他新階層會員組成。 第二條 本會接受民進廣東省委領導。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帶領會內企業界人士和其他新階層人士,熱愛祖國,熱愛民進,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誠信經營;為會員搭建交流與合作、參與民進廣東省委相關活動的平臺,促進會員及會員企業發展,為廣東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 聯系全省民進企業界會員及其他新階層會員。加強溝通,增進了解,合力借勢,促進會員資源和社會資源的有效結合。 (二) 積極開展聯誼活動。促進會內外、省內外企業界人士,在經濟、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三) 積極參與民進廣東省委會的相關活動。組織會員加強學習,樹立黨派意識,反映會員對本省經濟建設與發展的意見和建議,鼓勵和組織會內外成員積極參與民進社會服務工作,參與西部大開發、支邊扶貧、捐資助學等社會公益活動,以自己的專長特色、業務資源力所能及的回報社會。 (四) 關心會員。關注會員個人成長,幫助會員提高自身水平和素質,關心會員政治發展;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協調,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為會員排憂解難。 (五) 促進會員企業發展。根據會員企業發展需要,組織專題講座、論壇、參觀交流、培訓研討等活動,搭建合作平臺,促進會員企業發展。 (六) 宣傳優秀會員。積極宣傳會員艱苦創業、發奮圖強、銳意進取的精神和事跡。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承認聯誼會章程,自愿申請加入并繳納活動費的,經會長會議批準,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有退出聯誼會的自由。會員退出聯誼會應提出申請,經會長會議批準。會員如違反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研究處理。 第七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參加本會活動; (二)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信息和資源; (四)反映本界別會員及相關群體的思想動態和合理的訴求;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國家法律,維護國家利益; (二)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 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 自覺交納活動費; (五) 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形象。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屆期三年。 第十條 本會會員即為理事會成員。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常務理事; (三)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理事會議每屆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議的決議須 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人選由省屬民進各地方組織和省直基層組織推薦,報民進廣東省委同意,經理事會議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負責召集理事會; (二) 選舉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 (三)討論并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的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1名、執行副會長8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由民進廣東省委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議選舉產生。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熱愛民進、熱心會務工作; (三)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 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協調辦事能力和對外交往能力。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召集主持或委托執行副會長召集主持,不定期召開;會長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正、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正、副會長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根據工作需要,聯誼會副秘書長可列席會長會議。會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常務理事會議; (二) 領導本聯誼會的日常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三) 就聯誼會重大事項提出建議,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會員入會審批; (五)決定會內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組成,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皆由會長提名,會長會議任命。聯誼會日常事務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第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二) 辦理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的決定; (三) 協同管理辦事機構及落實各地方企業界聯誼會等相關事務;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及使用原則 第十九條 本會開展活動的費用由聯誼會成員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捐助或省委會給予部分支持的方式。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使用應本著節約的原則,保障活動的正常開展,不得改為它用。制定經費保管使用細則,每年使用情況須向常務理事會議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會章程及其修改,須經理事會議半數以上理事通過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終止活動,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民進廣東省委主委會議審核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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