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學習有感
2015年8月26日(星期三)上午9時,在市社會主義學院(越秀區起義路144號)9樓禮堂舉行“廣州同心大講壇”第十八講,本次講座邀請市政協副主席、市農工黨主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余明永先生作《行政法治是法治的基石—廣州依法治市的思考》專題講座,荔灣民進部分代表積極參與此次講座的學習與研討。
余先生從依法治國的必要性、歷史上人治和法治的區別、外國法治精神的借鑒入手,指出行政權易凌駕于其他權利之上,因而影響到依法治國原則的推行,特別指出要把權力關入法治的籠子里,要依法行政。余先生從其豐富的經驗入手,借助自身的研究,結合大量的現實案件,以漫談的形式,使大家對依法行政的理念和具體做法有進一步的了解和認識。
由此也聯想到近日在網絡上看到的一篇文章,中國政法大學叢日云教授寫的《現代法治社會的理想模式及其實現次序》(原載《探索與爭鳴》2015年第7期)中提到的法治社會的7點要求:
1、法律是否屬于共同體的公共意志?法律是共同體的意志是現代法治的普遍特征。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嗎?最高統治者是否同等受法律約束,成為法治與人治的一個重要分界。而最高統治者與普通人同等地受法律的約束,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才能實現。
3、法律對權力是否實現了有效約束?法制與法治的主要區別就在于,法治的重點不是維持社會秩序和治安,而是約束權力。這里的關鍵是兩點:一是最高掌權者和組織機構是否受法律的約束?如果最高掌權者和組織機構不受法律約束,法治就不存在了。因為他們擁有巨大的權力,如果他們不受約束,就留下了一道致命的缺口,整個法治體系都會被破壞。二是這種約束是否剛性?是否有效?也就是說,是否有獨立的機構,有權按獨立的程序,對掌權者進行監督。如果他們違背法律,這個機構能夠具有制度賦予的強制性權力,對其進行懲罰。如果沒有這一點,其他的所謂約束都是空話。
4、法律對人權是否有充分保障?這是現代法治的核心,即法治要落實到對人權的保障,否定人權的法律本身即違背法治精神,公民沒有服從它的義務。
5、憲法對立法行為是否有約束力?這是法律體系內部的一種制約關
系。它意味著,即使人民選舉的立法機關,也不能隨意立法,其立法權要受到憲法的約束。之所以憲法有更高的權威,因為憲法是共同體(國家)的基本契約,它規定了一個國家的基本結構,規定了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的界限。憲法一般是經過特殊的民主程序或民意認同過程制定或形成的,所以,它也是共同體的相對穩定的意志,或者說,反映了“社會共同體對基本規則的廣泛共識”(福山)。這使它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6、法律體系中,是否實現了分權制衡?法治的基本預設是,所有掌握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要防止濫用權力,惟一的辦法是以權力約束權力(孟德斯鳩)。權力趨于敗壞,絕對的權力絕對敗壞(阿克頓)。所以,對權力的約束不應是一種道義訴求,而應該具體落實為一種法律制度,也就是說,對權力的約束由法律制度的強制力量來保證。每種權力都受到其他權力的監督,沒有哪種權力能夠超越于法律之上。這種以權力約束權力的制度設計,是一種剛性的約束,有效的約束,也是約束權力的理性與和平的方式。
7、社會是否具有發達的法治文化?法治文化包含豐富的內容,比如優良的法治傳統;追求獨立、自由、平等的民族精神;良好的規則意識與行為習慣(以守法為第二天性);發達的權利意識;法律人的現代職業素養;被馴化的掌權者的教養等。法治的核心在于馴化權力:法律相當于給權力套上籠頭、拴上韁繩,民主相當于將鞭子和韁繩交到人民的手中。所以,現代法治必須有一定程度的民主支撐,而成熟的法治必須與發達的民主相表里??偠灾?,理想的法治社會藍圖是:人民享有民主,權力得到馴化,人權充分保障。三者缺一不可。
可以說,法治社會國家長治久安的基石,是社會長期穩定的保障,法治社會的建設任重而道遠,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需要長時間的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