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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浪:150多年前花縣的一起“盜葬”案的啟示

                信息來源:民進廣州市委會 時間: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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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總督駱秉章和廣東巡撫郭嵩燾為此打了四年的口舌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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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二年(1863年)正月的廣東花縣,正是當?shù)馗餍兆迦松蠅炐屑赖臅r節(jié)。這天,駱氏族人上山祭奠時,卻赫然發(fā)現(xiàn)在自家的祖墳不遠處,新埋了三處骨壇。駱氏族人一打聽,竟然是本縣生員(秀才)鄧輔廷所為,盛怒之下,當即以“盜葬”之名將其告到縣衙,由此引發(fā)了一起曠日持久的官司。

                  當時,誰也不會想到,這起普普通通的“盜葬”案不但驚動了四川總督駱秉章和廣東巡撫郭嵩燾,還讓同治帝幾次頒發(fā)諭旨,對清朝廣東省的殯葬規(guī)定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

                  一

                  什么是盜葬?是指在他人的墳地或墓穴埋葬死者或安放骨殖,以圖占用他人的風水。封建朝代,國人特別講究風水,甚至相信沾了別人家的好風水,自家也會時來運轉,由此興旺起來,因此,在出了高官巨富的人家,其祖墳風水往往遭人覬覦。為了避免葬事糾紛,人死了如何安葬,如何確定墓地所屬的區(qū)域范圍,歷朝歷代都有嚴格的規(guī)定。

                  《大清律例·禮律》“服舍違式”條規(guī)定:“墳塋、石獸:職官一品,塋地九十步,墳高一丈八尺;二品,塋地八十步,墳高一丈四尺;三品,塋地七十步,墳高一丈二尺。以上石獸并六。四品,塋地六十步;五品,塋地五十步。墳高八尺。以上石獸并四。六品,塋地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墳高六尺。以上發(fā)步皆從塋心各數(shù)至邊。五品以上,許用碑,龜趺螭首;六品以下,許用碣,方趺圓首。庶人塋地九步,穿心一十八步,止用壙志。”由此可見,死者的身份不同,安葬的規(guī)格、配套設施以及禁步的規(guī)定都有所區(qū)別。

                  在處理鄧秀才被訴“盜葬”案中,因其是在駱氏的祖墳近處安葬了自家骨壇,所以要認定是否盜葬,關鍵是要看其安葬的位置在不在駱氏祖墳所屬的法定范圍之內(nèi)。由于花縣駱氏一族在當?shù)厥谴髴簦易逯谐隽说拦馐赀M士,如今是封疆大吏的四川總督駱秉章,幾乎所有的人都認為鄧輔廷是貪圖駱家風水,應被縣衙處以“盜葬”無疑。

                  但結果卻讓駱氏族人深感意外。縣里的官員在進行了一番現(xiàn)場勘察之后,竟裁定鄧輔廷安葬骨壇的位置在駱氏祖墳范圍之外,不屬于盜葬,鄧秀才無罪。

                  先人之側竟有他人安睡,本是奇恥大辱,原以為準贏的官司居然敗訴,這更讓駱氏族人寢食難安。在多次申訴失敗后,幾經(jīng)商量,駱氏族人便將此案來龍去脈和是非曲直修書一封,派人千里迢迢送往成都駱秉章處。

                  遠在四川的駱秉章已經(jīng)白發(fā)皓首,年愈七十。在國家危難之際,他奉旨從湖南入川督辦軍務。接到信時,他正調兵遣將,與太平天國悍將,翼王石達開部在大渡河邊激戰(zhàn)正酣。聞聽祖山被盜葬一事,他即函請廣東巡撫郭嵩燾核實查辦。

                  有駱秉章出面干預,郭嵩燾又曾是駱秉章任湖南巡撫時的部下和幕僚,消息傳到花縣,駱氏族人總算松了口氣,覺得這回官司該贏定了。

                  二

                  可是核查的結果再一次出人意料。

                  郭嵩燾給出的調查結論竟是“該省通行章程,無稅官山塋葬,以穿心四丈為限,計由墳心量數(shù)至邊,每面實止一丈。鄧姓原開墳穴,在該督祖塋一丈以外,照依定章,無可科罪。”清代的山地分為官山(國家所有)和民山(私人所有)。由于官山是無糧無稅之山場,無私有土地的普通百姓繳納開穴的工錢后可以隨意進葬,并不需要支付墳地的地價。郭嵩燾依據(jù)廣東省章“穿心四丈”的規(guī)定,經(jīng)實地測量取證,判定鄧姓墳穴在駱秉章祖墓一丈以外,不能定為“盜葬”,因此也無法對鄧輔廷定罪。

                  駱秉章認為此案適用法律錯誤,于是便向禮部、刑部發(fā)文咨詢相關規(guī)定。不久,他得到的答復均是:按大清朝的國家定例,庶人塋地九步,穿心十八步。凡發(fā)步皆從塋心數(shù)至邊。根據(jù)測量取證的結果,鄧輔廷之葬正是在駱氏祖塋所處的禁步范圍之內(nèi),應當定罪。

                  駱秉章還了解到,乾隆年間,朝廷已經(jīng)出臺了“詳定橫直二丈,穿心四丈”的章程,即不論紳民,墳禁統(tǒng)以橫直各得二丈為限。即便郭嵩燾以廣東省章“穿心四丈”而論,也不是所謂的“由墳心數(shù)至邊,每面實止一丈”,這不但與國家定例相差甚遠,也與乾隆當初的規(guī)定不相符合,完全是郭嵩燾主觀臆斷。郭嵩燾則反駁,當年如何用“穿心”二字已經(jīng)無法考究,依據(jù)廣東省章規(guī)定,一直以來就是這樣執(zhí)行的。

                  面對固執(zhí)已見的郭嵩燾,駱秉章認為,目前的情況已經(jīng)不是自家祖山遭遇“盜葬”之事那么簡單,而是國家政令和地方政策相沖突的大問題,如不加以解決,將對廣東殯葬執(zhí)法貽害無窮。

                  同治四年(1865年)五月,駱秉章上奏朝廷,請求“粵省墳山禁步應遵照例定丈尺,不宜以省章斷案”。六月,同治帝頒布上諭,支持駱秉章意見,宣布廢除廣東省章相關規(guī)定,諭曰:“即郭嵩燾所稱該省現(xiàn)行章程,系與禮部定例不符。廣東省多有無稅官山,與別省情形不同。墳塋禁步,自應恪遵定例辦理。若概用本省章程,以前后左右各得一丈為準,恐倚勢侵占者得所借口,盜葬之風益熾。”

                  為了令行禁止,同治帝還命郭嵩燾的頂頭上司,兩廣總督瑞麟和郭嵩燾要重申禮部定例,不得再依據(jù)省章的所謂規(guī)定,以致適用法律不一而導致紛爭不斷。

                  同治帝百忙之中也沒忘記對駱秉章祖山被盜葬一案的關心,他諭旨著令郭嵩燾重新按照定例核準案情,并將處理結果上報朝廷,不得有私毫袒護。

                  按照大清定例,花縣以盜葬罪很快將鄧輔廷收押,并依律杖責八十,責令其家人將鄧姓骨壇改遷他處,將駱氏墳山復原。鄧輔廷獲罪之后,還被責令交代出地師,承擔連帶責任。所謂地師,就是殯葬風水師,作為從事殯葬的專業(yè)人員,居然不知禮部定例,當然要嚴懲不貸。地師如何定罪,遍查史料不詳,估計按現(xiàn)如今的說法,諸如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終身不得從事殯葬行業(yè)這一類的處罰是免不了的。

                  三

                  哄動一時的鄧輔廷“盜葬”案終告結案,廣東省章被廢除,相關的爭執(zhí)也慢慢被人淡忘。誰料想,同治五年(1866年),郭嵩燾再次上奏,重申廣東省章的合理性,請求在以后的類似情況中加以引用。郭嵩燾在奏章中明言“……當時詳定省例,稍濟例文之窮,而杜豪強侵占之計,以平百姓之爭。蓋以省章為斷,丈尺多少,出價承受,紳民猶可通融辦理;以例定禁步為斷,則直授蒙強以兼并之資,使啟爭端。所以遵行數(shù)十百年,據(jù)以斷案,猶能使百姓相安者此也。”

                  郭的意思是說禮部的定例也有不完善的地方,廣東省章彌補了定例的不足,所定禁步丈尺,比國家定例所定要小,因此對于盜葬的認定也更加寬松。廣東官山土地雖多,但老百姓葬事能夠使用的資源依然有限,假如都以國家定例禁步為斷,則一墳占據(jù)面積太大,而一山也只能葬約十余棺,后來者將無地開穴。豪富者藉營葬墳地而謀占禁步,恃勢強占不準別人進葬、開墾,可縱橫數(shù)丈;而貧弱者則萬冢交錯,無從爭論別人是否侵葬。

                  郭嵩燾認為廣東省章比國家定例更加合理,如對盜葬放寬規(guī)定,可減少墳葬糾紛,對普通老百姓來說,也可以使他們避免動輒涉入盜葬之訟的境遇。為此,他還提出,想要按照定例禁步營造墳墓的,可以進行“官山升科”,即提出申請,由政府頒證,以后繳納相關賦稅,作為私地管理,不許他人進葬;而沒有能力申請作為私地的,因為所葬官山為無稅官山,則可依照省章的規(guī)定辦理。這樣,有能力辦證的按照定例,無能力辦證的仍安葬官山,各取所需,各得其所,而國家的定例和廣東省章均可以使用,兩不相違。

                  同治年間,內(nèi)憂外患,戰(zhàn)亂不斷;賦稅難征,國庫空虛。郭嵩燾這個為朝廷新辟經(jīng)濟增長點的建議獲得了朝廷青睞,同治帝準許“奉旨依議”。

                  同治五年(1866年)十二月,出于“且因臣一人祖塋之案,郭嵩燾遽改定例,使粵民受無窮之累。臣不敢緘默”的想法,駱秉章上了有名的《墳塋禁步應遵定制疏》一折,對郭嵩燾的奏議逐條提出批駁,他指出郭的建議實質“是富者力能出價,即可逾越于省章丈尺之外;貧者無力出價,必須拘守于丈尺之中。是以貧富為強弱,而不以曲直定是非也。即此通融二字,實授豪強以兼并之資,勢必至大啟爭端,無所禁止。”在痛陳“一省兩制”弊端和危害的同時,駱秉章再次請求墳塋禁步應該嚴格遵守定制,而不應援引省章。對郭提出的官山私有,交納賦稅的建議,駱秉章則表示“官山固應升科,禁步須遵定例,省章流弊孔多,必至紛爭不息,有妨大局,終不可用。”

                  面對駱督和郭撫兩位針鋒相對的意見,為了嚴申國家定例高于地方省章的效力,維護中央的權威,同治六年(1867年),同治帝再發(fā)上諭:“四川總督駱秉章奏前署廣東巡撫郭嵩燾陳奏粵省墳山禁步各情。舍向來通行之定例,而用未經(jīng)奏定之省章,涉于回護矯強,應請令無力升科者仍遵定例。庶人塋地九步,穿心十八步為限。以昭公允,而息爭端。”

                  歷時四年的口舌之爭終于以清廷最終采納駱秉章的主張,廢省章用定例而結束。此時,郭嵩燾因和上司關系不睦,已經(jīng)被罷免了廣東巡撫,回湖南長沙城南書院及思賢講舍講學。而駱秉章也身患眼疾,身體每況愈下,生命進入了倒計時。

                  四

                  花縣鄧輔廷盜葬一案發(fā)生在同治二年,其后引發(fā)的紛爭斷斷續(xù)續(xù),一直到同治六年才得以塵埃落定。此案牽扯了駱秉章不少時間和精力,也自始至終貫穿郭嵩燾三年的撫粵生涯。期間,駱秉章因剿滅石達開部,肅清西南地方之亂而軍功卓著,聲望日隆,朝廷倚之為國之柱石,不斷加官恩賞。而郭嵩燾書生意氣,不懂官場之道,常因耿直招怨,不但與前后兩任兩廣總督毛鴻賓、瑞麟矛盾重重,還和他的湘陰老鄉(xiāng),文友兼親家左宗棠為剿滅太平天國余部而互生齟齬,導致左幾次上奏折彈劾他。光緒元年(1875年),在沉寂了十年后,郭嵩燾先后出任首任駐英、駐法公使,但其先進的思想和行為與閉關自守的大清朝體制格格不入,以至于他去世后,李鴻章上奏為其求立傳,賜謚號,也被清廷以"郭嵩燾出使外洋,所著書籍,頗滋物議"為由拒絕。一生不得志的他在死前不久寫了《戲書小像》一詩,其中有“流傳百代千齡后,定識人間有此人”的詩句,期望后世能夠發(fā)現(xiàn)他的價值。

                  發(fā)生在花縣的這起盜葬案,距今已經(jīng)150多年。此案的處理過程多次出現(xiàn)在《大清穆宗毅皇帝(同治朝)實錄》中,說明案件的曲折和典型,即便是在今天看來,也有諸多值得思考與肯定的地方。

                  就駱秉章而言,“駱氏家訓”第一條就是敬祖宗。萬物本乎天,人本乎祖。祖宗雖遠,不可不誠。祖山被盜葬一案事關血脈宗親、風水信仰和儒家孝義倫理等因素,他于情于理,都不能袖手旁觀;因定例和省章與郭幾番相爭,特別是在自家官司結束后,還能憑借一顆公心繼續(xù)作為,并最終以定例否定了省章,既維護了國家權威,又避免了盜葬風行,為清朝的法制規(guī)范和完善作出了努力;對屢屢冒犯自己的昔日部下,他沒有動用官場人脈和資源私下對其打壓,而是公開辯論,以至道理越辨越明。

                  就郭嵩燾而言,他儼然是官場的另類,不結小圈子,不搞團團伙伙,不懂官官相護,雖頭腦“一根筋”,但他講原則,干實事,為人坦蕩,體恤百姓,不徇私情,他認準的理,就會據(jù)理力爭,哪怕面對的是昔日的老板,當朝的權貴,他也直言不諱。雖然他的主張未被最終采納,但也為國家決策提供了參考。可能他的性格有所缺陷,但人格卻是完整的,同樣值得尊敬。

                  而這些,恰恰都是當前建設法制國家和官員新型人際關系可資借鑒的寶貴遺產(chǎn)。

                  后記:2016年7月21日,駱秉章研究會在湖南省湘陰縣進行歷史名人文化品牌建設調研期間,在左宗棠研究會秘書長易小武介紹下,駱秉章第六代后人、廣州市人大代表、駱秉章研究會會長駱鼎與郭嵩燾第五代后人、湘陰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郭立在該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室見面。同是晚清名人后代,兩人一見如故,相談甚歡。當筆者用手機為他倆拍下這張同框照片時,不由自主地聯(lián)想到150多年前駱秉章、郭嵩燾為花縣這起“盜葬”案唇槍舌劍,互不相讓的情景。就在那一瞬間,筆者仿佛穿越了時空隧道,前賢奔來眼底,往昔風采依然。感慨萬千之余,在今年清明來臨之際,筆者特費時耗力整理出這篇文章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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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廣州民進花都區(qū)基層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廣州市花都區(qū)民間文藝家協(xié)會副主席兼秘書長、駱秉章研究會秘書長。中國民間文藝家協(xié)會會員、中國楹聯(lián)學會會員、廣東省作家協(xié)會會員、廣州市民間文藝家協(xié)會理事兼民俗研究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迄今在國內(nèi)外600多家報刊發(fā)表作品2000余篇次,入選各類文集100余冊,公開出版作品集《俗事吾睹》《兄弟是手足》《緊急任務》三部,主編(副主編)《一簾花影》《躬耕三十年》《駱秉章研究論文集》等多部,獲首屆駱秉章全國學術研討會征文一等獎、第十三屆中國微型小說年度獎和第六、第七屆廣東省民間文藝者著作優(yōu)秀獎。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