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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SWOT分析

                信息來源:本網 時間:20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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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政治的發展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黨的十八大報告將“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為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集中體現了中國共產黨人在中國民主政治制度選擇上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和制度自信,具有里程碑意義。

                  “協商民主”作為一個政治術語,其基本內涵是:“公民通過自由而平等的對話、討論、審議等方式,參與公共決策和政治生活。”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除了具有協商民主的一般特質之外,還具有其特定的內涵,即指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各民族、各階層、各黨派團體、公民個人通過自由而平等的對話、討論、協商、審議等方式,在尊重權利的基礎上,憑借制度化的平臺和渠道,有序參與公共決策和政治生活。其主要特點可以概括為:以黨的領導為前提,以權利為基礎,以平等為內在要求,以制度為保障,以對話和協商為手段,以達成共識為核心原則,以合法決策,促進公共利益為目標。

                  SWOT(Strength Weakness Opportunity Threat)分析法,又稱為態勢分析法或優劣勢分析法,用來確定企業自身的競爭優勢(strength)、競爭劣勢(weakness)、機會(opportunity)和威脅(threat),從而將公司的戰略與公司內部資源、外部環境有機地結合起來。

                  那么,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與西方國家的選舉民主相比,有哪些優勢(strength)、劣勢(weakness)、機會(opportunity)和威脅(threat)呢?

                  一、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優勢(strength)

                  民主形式是政治民主在實踐中,由相關的理念、制度、體制、機制所構成的實現形式。現代的政治民主主要有代議制民主(即選舉民主)和協商性民主兩種形式。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政權構成的形式,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國最基本的民主形式,具有代議制民主的基本特征。同時,我國又有著民主協商的傳統,特別是有著多黨合作的人民政治協商的制度。

                  選舉民主又稱票決式民主,即國家領導人的任免和國家大事的決定,采取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決定。選舉民主是人類歷史上影響最深、流傳最廣的民主形式,在人類文明對野蠻、民主對專制的斗爭史中占據重要的地位。一個國家選舉制度的民主性及其完善程度,可以直觀地反映出該國的政治民主化水平。沒有廣泛的選舉就沒有代議制度,也就沒有現代民主政治。然而,隨著人類事務的日益復雜化,選舉民主的缺陷與弊端也不斷顯現。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是選舉民主的實質和靈魂,也是選舉民主的核心和精髓。但是,作為權利主體的人民由哪些人組成?什么是大多數?由誰來組成大多數進行統治?自古以來,民主就從來沒有也不可表達全社會成員或全民的意志,甚至也未必真正體現了多數人的意志。首先,多數票決原則使選舉民主很容易成為少數人玩弄多數人的工具。其次,選舉民主是一種決策原則,而不是思想原則,它的價值取向是合理,而不是正確;其本質是求善,而不是求真,承認多數原則的合法性,并不意味著多數人的每個決策都是科學的,正確的。第三,選舉民主強調的是少數服從多數,它并不是尊重少數人權利的產物,如果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極容易形成“多數人的暴政”,第四、選舉民主側重于民主的“準入”程序,而不關注“準入程序”之后的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環節。

                  協商民主是以公共利益為目標,以公民參與為主體,以公共協商為核心,以平等理性為保障,通過對話、討論、辯論、妥協、審議與交流,形成合法決策的一種民主形式,具有合法性、平等性、多元性、責任性、公開性、參與性和集體理性等特征。按照學者們的書齋理論,協商民主的理想境界是:沒有專制,沒有暴力,也沒有所謂的權威,凡涉及公共權力和公民權利的立法和決策,都交由公民協商,而參與協商的公民,都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公民,他們善良、正直、真誠且富有智慧,有自己的話語倫理,不受任何外力干預,每個人都具有平等的機會對具有批判性和有效性的主張表示態度的自由,凡決定公共事務時,必須為多數人贊同方能生效。其決定內容,既能代表多數人意志和利益,又能尊重少數人的意見和利益,決議的執行,既能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又能保證少數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借鑒了西方協商民主的概念,并把它賦予了中國化、本土化的內涵,與西方的協商民主有著很大不同。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以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為前提的,協商主體涵蓋了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人士,協商內容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并力求把關注決策結果與關注決策過程統一起來,把關注多數人意見與關注少數人意見統一起來,極大地拓寬了民主的深度和廣度。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提出,不僅豐富了我國的民主形式,而且它與選舉民主的有機結合,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一大特點。

                十八大報告關于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論述具有創新性的特點:一是擴展了協商民主的層面,明確指出要通過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等渠道廣泛協商,并提出要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由原來主要有政協和黨派團體的協商上升為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民主協商四個層面。二是強化了政治協商的地位,要求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并突出強調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之中。尤其是堅持協商于決策之中,首次出現在中共黨代會報告中,這是增強民主協商實效性的重要舉措,充分顯示了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推進協商民主的決心和力度。三是豐富了協商民主的形式。就人民政協而言,在已有的全體會議、常委會議、主席會議等協商形式基礎上,創新性提出了四個協商平臺: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這些都大大拓寬了社會各界有序政治參與的渠道。從中可以看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既是一種民主形式,也是一種民主決策程序和機制,更是一種民主制度,而且是創新性的民主制度。

                  二、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劣勢(weakness)與不足

                  正如選舉民主一樣,任何制度的設置都不是完美無缺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也有其劣勢與不足。

                  1、協商民主的體制機制如何健全,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目前黨派參與的協商大都是“被動協商”,通常是圍繞會議主題就某個方面提出意見建議,協商成果運用缺乏相應的反饋,協商會議易流于形式。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熟悉差異問題。

                  協商民主內涵的多數原則并不具有必然的合理性。民主既不能保證將最值得信賴的人選舉出來,也不能確保制定正確的決策,只不過多數人犯錯誤的概率要小于個人決斷犯錯誤的概率而已。協商民主進一步降低了多數人犯錯誤的可能性,但并不可能將之完全消除。

                  由于社會各利益主體力量對比的不對稱,導致共識契約難以達成,個別價值的極度張揚,容易導致無政府主義的產生,造成社會管理失控,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多數人的利益。壟斷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在壟斷的條件下,廣大消費者根本不可能與壟斷者討價還價而處于任其宰割的地位,雙方無法開展真實有效的談判和協商,形成共識和契約也就更不可能。選舉民主講究的是個人價值偏好的聚合,它注重的是結果,而協商民主講究的是個人價值偏好的轉移,它注重的是過程。在協商民主的過程中,個別協商主體為了使自己的價值偏好得到多數人的認可或贊同,常常把本界別甚至本人的價值偏好擴大解釋為人民意志和利益,甚至在多數人依法作出決議或決定以后,還以保護少數人的利益為借口進行抵制,提出超出國家法定權利以外的過分要求,這些都是協商民主的易發病灶。

                  還有,沒有程序就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正義與和諧。程序是協商民主的重要保障。程序不落實,民主協商就難免流于形式,很容易落入隨意性。如何協調黨委、政府與政協和各黨派開展民主協商,以制度的形式明確協商民主的原則、主體、內容、形式、程序、協商成果的運用和協商的組織領導等,實現協商民主的法定化。要把 “協商于黨委決策之前、人大通過之前、政府實施之前”的要求,作為決策的一項必經程序,寫進黨委的議事規則,使協商民主制度不因人的變化而改變。也是一個難題。

                  另外,缺乏法律保障機制的協商民主,容易成為少數人專制統治的合法通行證。

                  2、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人民政協的作用發揮不夠

                  “協商民主可有可無”的觀念在基層依然存在,國家法律制度的層面沒有給予政協更大的授權。從提案工作看,每年的兩會,政協都收到很多提案,且越來越多,黨派集體提案占比較大,這些提案相當一部分陷入“說了也白說”的尷尬境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提案本身的質量問題,另一方面是關部門對提案辦理工作不夠重視。從某種意義上講,提案辦理流于形式是一種極大的浪費。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協委員履職的一個重要考核指標,委員們實際完成情況則不盡人意。委員們往往集中在兩會時提交提案,平時很少或從不反映社情民意。此外,黨派參政議政成果趨同且黨派特色不鮮明、協商在決策之前的原則堅持不夠、協商質量保障機制不完善等亟待解決的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政協平臺和載體作用的發揮。

                  3、民主黨派自身素質有待提高

                  民主黨派要堅持以思想建設為核心,以組織建設為基礎,以制度建設為保障,提高自身建設水平。但是,當前民主黨派在自身建設和參政能力上離建成高素質的參政黨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諸如參政黨建設理論滯后于實踐的發展;黨派組織發展和參政議政重點的趨同化;部分黨派成員參政意識和行為存在誤區,相當一部分新加入的年輕成員政治觀念淡漠,政治素養欠缺,不具備參政議政能力和水平;參政議政的制度體系和運行機制建設有待加強;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缺少參政議政的必要保障;機關干部的政治敏銳性和工作能力有待提高等。要加強理論學習,大力提升政治素養。黨派成員只有通過系統學習,全面提高素質,才能提高理論素養和思想政治素質,才能在復雜的環境中保持清醒的頭腦,才能更好地履行職能,才能在協商民主中擔負起參政黨的歷史重任。

                  4、協商民主的實施存在著交易成本較高的問題

                協商民主制度往往被批評是成本高、效率低的制度。在利益多元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的實現,是以等量的效率犧牲為代價的。協商民主是以公平為價值取向的,它對決策的要求是好而全,容易忽視的是快和省。另外,協商民主形式的不適當運用,如事無巨細的討論,無休止的爭論,或無限制的延伸,必然會造成議而不決的局面。所以,對協商民主價值過度拔高或協商民主形式的不適當運用,會直接影響社會效率,障礙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所面臨的機會(opportunity)

                  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 “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明確將社會主義協商民主作為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對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機制,豐富協商民主的形式和內容,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等作出全面闡述,提出要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這標志著我們黨自覺地把協商民主作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方向。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作為一個重要內容寫進黨的代表大會報告,彰顯了中共中央順應黨心、民心,堅定不移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決心和信心。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必將有助于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渠道;有助于黨和國家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有助于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有助于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色和優勢

                  同西方競爭式民主相比,我國的協商民主具有許多優越性。認真審視中國共產黨推進中國民主政治的歷程,統一戰線、人民政協和協商民主是相繼而生的,其邏輯起點是各方力量的聯合和人民的凝聚,而其相繼發展的取向則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我們黨始終高揚的光輝旗幟,繼續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目的就是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同西方競爭式的民主相比,協商民主具有許多優越性。協商民主既關注決策的結果,又關注決策的過程,從而拓寬了民主的深度;協商民主既關注多數人的意見,又關注少數人的意見,從而拓寬了民主的廣度。

                  當前,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面臨重大機會。

                  1、黨際協商:堅定理想信念,著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強同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在長期的多黨合作實踐中,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的黨際協商已經建立并且不斷發展完善。中共和各民主黨派雙邊通過民主協商會、高層次小范圍談心會、專題座談會、通報會等形式,就執政黨與參政黨在方針政策、重大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形成共識,就事關黨和國家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思想和行動。執政黨與參政黨的這種良性互動,既是對參政黨的高度信任,也意味著參政黨在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方面要承擔更多的責任。新的歷史時期,參政黨參與政治協商,謀劃治國理政大局,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旗,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深入學習、研究、掌握中國共產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提高政治把握能力,發揮自身優勢,準確認識和把握世情、國情、黨情的大方向、大趨勢,就重大的頂層設計問題,重大戰略問題,特別是圍繞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提出意見建議。執政黨、參政黨攜手努力,朝著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目標不斷前進,奮勇前進。

                  2、人民政協的協商:樹立同心思想,著力提高參政議政水平。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制度是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參政黨是人民政協的參加單位,人民政協是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為參政黨履行職能,發揮協商民主作用提供了平臺。作為人民政協參加單位,參政黨在各級政協組織通過政協全會、常委會、委員視察、民主評議等形式,就黨和國家大政方針、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發揮協商民主作用,使命光榮、責任重大。新的歷史時期,參政黨參與人民政協政治協商,要在同心思想的指引下,重視發揮自身黨派成員的作用,發揮參政黨人才薈萃、智力密集的專業優勢,鼓勵和支持成員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有關愛國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地方重要事務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推動民主決策、科學發展。努力成為密切聯系群眾、反映群眾意見訴求的重要渠道,成為黨和政府輿情匯集和分析機制的重要方面。同時,在黨派內的制度建設應與政協組織的規章制度相銜接,工作機制應與政協組織的工作機制相協調,工作目標任務應與政協組織相呼應,維護政協工作大局,落實協商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逐步形成協商民主的制度體系、工作體系。

                  3、基層民主協商:表達群眾關切,著力推動社會建設和民主政治有序發展。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隨著我國的發展和進步,全國各地城鄉基層民主不斷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渠道增多,民主的實現形式日益豐富。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以農村村委會、城市居委會和企業職代會為主要內容的基層民主自治體系。在實踐中,形成和發展了民主懇談、民主議事會、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旁聽、網絡參與以及社區議事會、居民論壇和民主聽證會等多種形式的民主協商。新的歷史時期,參政黨參與基層民主協商,要充分發揮所聯系成員和代表的階層的作用,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參加基層民主協商,引導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理性、合法地參與協商民主,在社區治理、工資協商、拆遷安置等事務中,表達所聯系的界別群眾的關切,維護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培育理性公民,進而推動社會建設和民主政治有序發展。主動研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推動基層民主協商健康發展。圍繞基層民主協商制度建設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建議,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發揮積極作用。

                4、國家政權機關的民主協商:增強主動性,著力奉獻界別組織的智慧和經驗。中共十八大報告要求“通過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等渠道,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進行廣泛協商”。國家政權機關是協商民主的重要主體,他們在利益綜合、政策制訂、政策執行等機關政策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新的歷史時期,參政黨參與國家政權機關的民主協商,要加強與政府、司法機關等權力機關的對口聯系,發揮各級政府特約檢察員、監督員、聯絡員敢說真話作用,通過提出有真知灼見、切中時弊的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促進政權機關履行職責進行監督。聯合政權機關就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開展專項視察、調研。制訂協商計劃、圍繞擬協商議題和內容,認真組織調查研究,集中黨派成員智慧和經驗,形成比較成熟的意見和建議。舉薦更多優秀代表人士擔任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司法機關領導職務,充分發揮在國家政權機關成員的作用。

                  四、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所面臨的威脅(threat)和挑戰

                  中國特色協商民主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各種具有不同利益傾向的政治協商主體參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全過程。鼓勵支持政治協商主體及民眾參與對話和溝通,設計并實施有利于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公共政策,并將他們的呼聲通過提案、社情民意等形式快速反映給黨委、政府,實現并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這個協商過程就要求協商應本著參與、合作、公開、包容、體諒、求同存異的原則。同時,隨著人民政協深入推進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民主黨派參政議政的舞臺更為廣闊,也對民主黨派提出了更高要求。

                  1、同協商民主的要求比,民主黨派自身建設面臨較大挑戰,突出表現在:

                  其一,部分參政黨成員的參政意識不強,對于履行好協商民主職責的信心不足。甚至協商意識和協商倫理有缺失或淪喪。有些成員把履行協商民主職責當成高興時就參加、不高興則時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加之不少參政黨基層組織沒有專門的辦事機構和活動經費,對于履行好協商民主職責中需要大量調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等工作時明顯感覺到力不從心,缺乏工作信心。長期以來,人們對沖突的解決特別是對立性沖突的解決,不是以理性尋求共存,而是以暴力威脅強迫他方服從或武力征服根除對立力量。協商意識的缺失,不僅影響著對沖突解決方式的行為選擇;而且即使選擇了以協商方式解決沖突,協商意識的薄弱或缺失也影響著協商過程的展開和妥協共融結果的達成。協商意識作為心理深層次的思想,它也作用于人們對協商行為的道德判斷。協商意識的匱乏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協商倫理的缺失或淪喪。

                  其二,參政黨界別特色淡化,趨同問題突出,參與協商民主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和功能有弱化的傾向。八個民主黨派的特色越來越不明顯,進而影響了參政黨作用的發揮,導致參政黨所應代表的典型群體不典型、參政黨的特色不明顯、甚至逐步淡化。對一個政黨來說,其特色和作用是正比的,越有特色其作用發揮可能就越大。從這個意義上說,其特色的淡化就可能造成作用、功能的弱化。

                  其三,參政黨內具有較高政治素質、有較大影響的代表性人士還相對不足,參政議政能力還有待提高。人文教育的薄弱和政治社會的日趨復雜,導致公民的理性不足。理性的不足必然引發普通公民政治能力的匱乏。而政治實踐中,精英對普通民眾政治參與的排斥和選舉引發的政治參與冷漠心理又加劇了公民政治能力的貧困。而政治能力的貧困,使得普通公民既不能把握住政治權利賦予的政治機會有效表達自我的政治要求,又無力在公共論壇中去辯駁其他的政治主張,更不用說達成理性的共識,維護自我的社會利益和價值。總之,現實生活中普通公民的理性不足和政治能力貧困不僅使協商民主的主體假設受到質疑,而且使協商民主的實際政治效果也大打折扣。

                  2、協商民主制度面臨不平等的挑戰

                  平等性是協商民主倡導的重要原則。科思(joshua cohen)認為,協商民主的過程無論在形式還是實質上都應該是平等的。形式上的平等表現為:所有受決策影響或者有能力參與協商的人,都有平等的機會參與到協商的每個階段中來;每個人都有機會將議題提上議事日程,并對某個觀點提出支持或反對理由。實質上的平等體現在,關系到協商民主的命運。但協商民主制度面臨兩類“不平等”的挑戰:一是外部不平等的彌合,即如何通過制度設計防止社會客觀存在的不平等侵蝕協商過程;二是如何防止協商制度本身產生新的不平等。協商所面臨的外部不平等主要包括:“機會不平等、資源不平等和能力不平等。用政治學的話說,它們就是協商不平等的三種類型:權利不對稱(它影響進入公共領域的途徑);交流不平等(它影響參與能力及機會的有效運用);以及‘政治貧困’或公共能力的缺乏(它使得政治上貧困的公民更加不可能全然參與到公共領域之中)。”協商過程中可能產生兩種不平等:群體分化和包容性排斥。群眾分化是指在協商過程中地位、身份等相似的人往往傾向于結成意見群體,不同群眾的意見往往朝兩極化方向發展。正如凱斯.孫斯坦所說:“協商群體的成員可以根據人們的預測朝著其成員在協商前表現出的傾向中更加極端的點移動。”包容性排斥是指在知識、性格、協商能力等處于弱勢地位的人雖然被納入公共協商過程,但他們無法清晰闡釋自己觀點或無法使自己的觀點對他人產生影響力,最終只能默認和接受處于優勢地位人的觀點。

                  3、共同價值原則匱乏和共同利益基礎薄弱

                  共同的核心價值原則和利益是協商民主達成妥協性結果的價值與利益基礎。它的薄弱將導致協商民主缺乏有效溝通的利益和價值平臺。首先,多元利益與社會不平等相結合,使協商民主的利益導向混亂多元。現代社會利益多元,并且多元利益在很多國家由于歷史或現實政治的原因往往又與社會不平等聯系在一起。多元利益在政治上或社會觀念中被固定在不同等級的社會地位上。當利益沖突時,以協商進行沖突協調將難以獲得共同的利益基礎。居于優勢地位的利益主體強調自我利益的至善性(即代表全部國民甚至未來人類的利益),居于弱勢地位的群體則強調自我利益的不可缺失性,都不愿意妥協。協商由于缺乏共通共融的利益基礎而難以開展。其次,多元文化與族群相結合,使協商民主的共同價值基礎薄弱。第三,多元利益與多元文化相結合,使統一的政治共同體缺位。現代社會,由于生產的發展和階層的分化,利益呈現出經濟性、階層性等多方面的分化。而當利益分化和文化分化相結合(即處于不同利益等級的群體也處于相應等級的文化價值上)時,利益、文化和社會地位三者融合在一起,將嚴重地損害統一的政治共同體在不同族群、不同文化主體和不同利益主體理性認識或感性評價中的地位。那些文化價值受歧視、利益被漠視、地位低下的文化利益族群將難以認同政治共同體的公共利益和核心價值。這將使協商既沒有正確的利益導向引導利益的融合共生,又缺乏共同的基本的價值準則來規范協商行為形成理性共識。即使形成所謂的“理性共識”,也難以獲得整個社會的認同或包容,不僅執行效率低下成本高昂,而且還可能使沖突潛在累積或顯在爆發。

                  4、協商理想和現存民主實踐之間存在著的巨大、似乎不可逾越的鴻溝。

                  針對協商民主理論,現實主義民主理論家最為典型的疑問就是,一個在本質上小而遲緩的協商團體如何治理龐大而復雜的社會?圍繞這個主題,批評者提出協商民主如何在各種決策如軍事決策、金融決策等必須在幾分鐘而非幾天就決定,沒有時間咨詢大眾更別提協商的社會中起作用?即使協商集會在決策中是可行的,但是,怎樣才能夠使參與者遵守協商原則而不被個人或團體私利所操縱呢?協商過程的參與者在實際上是否擁有理想狀態所要求的很高的社會責任感、美德和品質呢?

                  5、協商民主制度的適用范圍有待進一步拓寬

                  因為協商民主需要大量金錢、時間、人力等成本,所以隨著協商范圍的擴大,協商的成本也隨之上升。由于資源的有限性,協商制度的適用范圍始終存在一個邊界。協商民主被認為只能運用于小范圍或地域性的事物。即使是參與人數最多的直接民主式協商也僅僅有幾千人參加。因此,如何在更大范圍內應用協商民主成為其面臨的最重要挑戰。

                  6、公正的協商制度和程序的匱乏與協商場所的不足

                  協商民主制度尚缺乏公正的協商制度和協商程序。這一方面是因為協商民主雖成為時代共識,但實踐嘗試有限,理論建設還比較薄弱;另一方面是因為協商制度建設內涵著平等和正義的要求,而二者時而耦合,時而沖突,規則化的兼容難度較大,需要大量的理論探索和實踐檢驗。但公正的協商制度和協商程序的匱乏,不僅將影響協商民主參與的廣度和深度,無法把與公共事務具有利益關系的公民廣泛的吸納到體制化的協商渠道中來,更無法形成具有廣泛代表性和高度認可性的理性共識,而且還可能影響公民對協商民主效能和內含的正義的信任,加劇政治冷漠心理。總之,公正的協商制度與程序的匱乏嚴重制約著協商民主政治實踐的發展和協商民主政治功能的發揮。

                  結語:

                  中國特色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相結合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顯著特色。經過50多年的探索和實踐,我國的協商民主已經進入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軌道,但仍存在不少問題有待完善。協商民主的提倡和發展絕對不能替代、忽略選舉民主,更不能延緩選舉民主的推行與完善,因為選舉民主是憲政民主的根本要求,也是民主的核心要素。沒有了選舉民主,協商民主就只能是點綴或落空。只有協商民主與選舉民主并舉,社會主義民主才會更加完善,人民群眾的權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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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江澤民:《大力加強黨的統一戰線工作為完成新世紀宏偉任務服務》,《人民日報》,2000年12月5日。

                  注:本文榮獲2014年度全市統戰理論研究優秀成果三等獎,執筆人李昌權。

                作者:李昌權